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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保證專案Q&A

績效保證專案Q&A

1. 採購方式為何(勞務、財務、統包)?

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是具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分享節能效益之精神。依採購法第七條規定,難以認定其歸屬時,按其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。如範例以照明專案ESCO採購性質易於同時符合採購法所稱工程採購及財務採購(均包含勞務及設備費),其設備及材料比率(約59.6%)為最高,故屬財務採購。惟此過程中需每年驗證期改善方案是否達預定之效益,於驗證期間避免往後之紛爭,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,一般係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,性質複雜且參與工程單位眾多(如改善範疇包含空調、照明、熱泵等多樣性節能措施者),為避免產生設計與施工界面爭議、權責不易釐清、變更設計處理困難等問題,則採”統包”方式辦理。由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統包作業須知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—節能績效工程決標原則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。

2. PCM廠商功能為何?如何協助學校執行量測驗證以確定是否達成節電率?

機關如因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,得以委託專案管理計畫,依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核定後,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技術服務。PCM廠商依契約約定,提供營造工程專業知識與經驗,協助機關辦理工程履約,身份如同主辦機關的代理人,故以機關利益為前提,進行統籌管理、協調溝通及督導工程等事宜。
因此PCM廠商協助單位執行量測與驗證時,首先PCM廠商應請ESCO廠商提出量測儀器之有效校正報告及改善前、後燈具量測位置及取樣數量,進行審核。並於量測過程中,ESCO廠商是否就量測與驗證方法進行量測,判斷量測數值之合理性及有效性。並就ESCO廠商所提出之改善前後量測與驗證報告進行審核,於驗收時應針對燈具之功能、安裝位置及數量進行確認。
PCM廠商與其他廠商並無直接契約關係,而是依機關契約授權,及機關與其他廠商間之契約約定事項,提供功能性的工程技術顧問服務,整合協調工程團隊,使工程順利運作。

3. 決標方式為何?

由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統包作業須知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-節能績效工程決標原則採用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。因此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、財物或勞務採購,不論採購金額大小,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,均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。
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

4. 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問題?

由於ESCO專案特性所有費用為ESCO業者先行支付,為確保ESCO廠商於專案期間可履行合約義務,因此履約保證金仍收取,保固保證金等建議不收取。則履約保證金之額度,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,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,前項一定金額,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。履約保證金可依各校簽訂之保固年限分期歸還,以保證承商履約及保固。

5. 所需預算如何編列? 每年需付給廠商的費用編列在何項目下

能源技術服務業(ESCOs)提供節能診斷、改善方案評估、改善設計、工程施工、監造管理、改善資金籌措財務規劃及投資回收保證等之整合性專案。所以節能技術服務與設備等費用之支出,是由節能改善所節省之能源費用(水電費)來支付,而能源費用(水電費)於會計科目編列不在資本門列舉範圍內屬經常門支出。因此計畫書所規劃的財務付款時程對應編列工程支付預算科目,一旦經費確定即可進行公開採購。
    節能技術服務費用之支出,是由節能改善所節省之能源費用(水電費)分期來支付,因此單位於編列隔年之「水電費」時,應照原預算減列(節省之能源費用),另增列「分期費用」科目,於預算說明中加註「後續節電分期費用」,則無預算流用問題,亦不會造成該項工程得標總價與預算價差距太大,因「分期費用」科目造成浮編預算情形。為此,於明年度起至專案年限內,支付ESCO業者之分期費用係以另立「分期費用」預算科目支付或以「水電費」預算項下支付。
預算編列示意圖

6. 調查受補助機關於辦理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時,其預算編列原則如下,僅供機關於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作預算編列參考:

(1)完工後將改善設備列入財產,每年分期付款方式以資本門設備費來支出。
(2)完工後將改善設備列入財產,每年分期付款方式以校務基金之校舍維護專用項目來支出。(國立學校單位)
(3)完成後設備逐年列財產,每年分期付款方式以資本門設備費來支出。
(4)完成後設備列物品,每年分期付款方式以經常門維護費來支出。(改善項目燈具,單一盞設備金額未達1萬元列物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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